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規范上饒經開區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管理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的公告2025-10-17 10:43來源:gessey瀏覽數:244次
10月16日,江西上饒市經開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規范上饒經開區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管理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文件指出,分布式光伏建設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含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并與周邊建筑物、景觀相協調。 嚴禁: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濕地公園、歷史建筑范圍內,在鐵路、高速公路、國省道、城市、集鎮主干道沿線兩邊50米范圍內,屋面或周邊存在大量粉塵、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和腐蝕氣體的建筑,屋面周邊有大面積遮光影響的建筑,城鎮6層及以上(含)住宅、集鎮范圍外農民建房四層及以上房屋、臨時建筑、廢棄建筑、拆遷區域及規劃區內拆遷計劃的村莊、列入征遷計劃的建筑等屋頂建設光伏項目。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規范上饒經開區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管理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推動上饒經開區分布式光伏建設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安全可靠、管理有序的新型電力系統,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起草了《關于規范上饒經開區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管理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有意見建議者請于 2025年11月7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 征求意見期限: 2025年10月 16日至2025年11月7日。 聯系人:汪君燕 聯系電話:15279368038 郵 箱:srjfj@163.com 地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六樓經濟發展局 附件:《關于規范上饒經開區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管理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doc 2025年 10月16日 關于規范上饒經開區分布式光伏建設項目管理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推動上饒經開區分布式光伏建設高質量發展,助力構建安全可靠、管理有序的新型電力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從行業管理、備案管理、建設場所負面清單、審查產權合法性、核實產權所有人意愿、規范建設、強化監督與違規處置等方面,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業管理。 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運行的行業管理工作。區供電中心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條件的落實或者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等工作,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推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區社會發展局(應急)依法組織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局負責依法辦理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所需的相關建設施工手續。對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經備案或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區綜合執法大隊依法依規對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開發利用分布式光伏開展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拆除程序。董團鄉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日常巡查,依法依規對屬地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開發利用分布式光伏開展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拆除程序;興園街道辦、傍羅辦事處各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日常巡查,對轄區集體土地上的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開發利用分布式光伏開展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拆除程序。并配合上級部門對建成區不符合建設要求的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拆除。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據《消防法》規定依法查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等違法行為。董團鄉、興園街道辦、傍羅辦事處負責核實擬建場所是否屬于負面清單、農戶意愿是否真實、鄰居是否有糾紛、房屋承載能力、施工方案是否符合風貌等情況,開展日常巡查,制止未批先建(取得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邊批邊建等行為。 二、備案管理。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選擇備案方式,可由區供電中心集中代理備案,區供電中心每月集中報備案機關一次,區供電中心在受理自然人備案材料時,須自然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不動產權證原件、一類銀行卡到現場;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備案。非自然人投資開發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區經發局是分布式光伏發電備案機關,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需提供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通過江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備案,完成備案后報區供電中心、市供電公司審批,由職權部門根據審批意見出具光伏接入意見,非自然人、工商業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持光伏接入意見登錄納規平臺申請納規優選庫,經區經發局校核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納規優選后,區供電中心受理光伏并網申請。非自然人、工商業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在完成市級納規優選,區供電中心受理光伏并網申請后,工商業分布式發電項目完成光伏接入系統方案及設計編制及評審工作后方可開工建設,非自然人分布式發電項目屬地供電所出具接入系統方案方可開工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符合建設要求的條件下,免除發電業務許可、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在存量建設用地上進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在符合建設要求的條件下無需取得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及規劃許可。 三、建設場所負面清單。分布式光伏建設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含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并與周邊建筑物、景觀相協調。嚴禁:在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傳統村落、濕地公園、歷史建筑范圍內,在鐵路、高速公路、國省道、城市、集鎮主干道沿線兩邊50米范圍內,屋面或周邊存在大量粉塵、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和腐蝕氣體的建筑,屋面周邊有大面積遮光影響的建筑,城鎮6層及以上(含)住宅、集鎮范圍外農民建房四層及以上房屋、臨時建筑、廢棄建筑、拆遷區域及規劃區內拆遷計劃的村莊、列入征遷計劃的建筑等屋頂建設光伏項目。 四、審查產權合法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必須具有合法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管理要求。應審查產權證明材料,對存在產權糾紛、違法用地或違規建設的建筑物及設施,不得批準建設屋頂光伏項目。對于無不動產權證的相關房屋產權證明,須由屬地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公章,屬地鄉(辦)分管規劃領導同志簽字,加蓋政府章予以認定。違建房屋不得用于開發屋頂光伏。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不得開發屋頂光伏,老舊房屋(25年及以上)須提交房屋承載力檢測報告。 五、核實產權所有人意愿。建設單位應與產權所有人簽訂明確的合作協議,確保產權所有人充分了解項目建設內容、運營模式、收益分配及可能存在的風險等事項,并真實表達同意建設的意愿,不得違背農戶意愿、強制租賃使用農戶住宅。通過實地走訪、電話詢問等方式,核實其意愿真實性。對于發現存在欺騙、誘導產權所有人簽訂協議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推進項目。 六、規范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光伏發電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設不得影響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和消防疏散。光伏組件需整齊對稱,與房屋朝向一致,與周邊建筑風格相協調。平屋頂光伏設備距離樓面最高點一般不超過1.6米,最低點一般不超過1米;房屋為三層的,光伏設備最低點距離地面最高不超過11米;屋頂有炮樓,光伏設備距離炮樓邊緣最高處不超過50厘米;坡屋頂架設光伏設備與坡面一致。建設光伏設施四周不得封閉,可建設1米以下(含1米)的女兒墻,須保證建筑主體結構安全且不得影響屋頂原有配套設備的正常功能,光伏板的安裝位置、高度和角度不得損害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日照、通風、采光。禁止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嚴禁以建設戶用光伏為由,利用光伏組件下方四周進行圍合,在樓頂和平臺違法搭建違法建筑。 七、強化監督與違規處置。屬地鄉(辦)應加強日常巡查,對未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未批先建、邊批邊建)、違反建筑風貌管控要求、搭建超高光伏板、存在產權糾紛隱患或產權所有人意愿不實的項目,責令立即停工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區供電中心對該項目撤銷并網。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由區綜合執法大隊,鄉(辦)綜合執法大隊予以拆除,區經發局將建設單位列入不良信用名單,限制其在本地區開展新的屋頂光伏項目。同時,鼓勵公眾對違規建設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監管氛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上級出臺最新辦法,按上級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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